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省家庭服务业有了较快发展,行业规模逐步扩大,服务领域持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改善。但是,目前家庭服务业发展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还不相适应,主要是从业机构规模普遍偏小、市场缺乏规范、扶持政策少、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形成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15年,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所有县和80%的乡镇,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定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明确重点发展业态。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满足城乡、区域、家庭之间不同的消费需求。
(五)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家庭服务业发展空间。
(六)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作用,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年底前,各市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并向下延伸服务。
(七)发挥社区和行业协会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其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
(九)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家庭服务机构负担。
(十)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根据托养方式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实施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二)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做好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切实抓好各项标准和制度的实施。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四)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农民工(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范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十八)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将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与专业人才作为培训重点,通过“苏港人才培训合作项目”等,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对于家庭服务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九)规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中介机构介绍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管理费。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十)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二十一)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就业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二十二)建立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加强基础工作。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提供法制保障。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成功做法。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着力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要将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