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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苏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UZHOU HOUSEHOLD SERVICES ASSOCIATION。缩写SZH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苏州市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共同促进行业发展,倡导行业自律,大力提倡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推进市家庭服务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和谐苏州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接受业务指导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苏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1号楼2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家庭服务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针对行业特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政府对有关家庭服务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建立基本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引导规范家庭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五)组织评定示范性家庭服务业机构,组织开展星级评定,推进家庭服务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家庭服务业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为会员提供服务,建立会员间的通联工作机制,培育市场,创立品牌,树立典范,引导家庭服务业迈上新水平;

(七)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的专门人才;

(八)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本市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家庭服务业相关的培训、咨询及评估等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审查并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对协会的经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若是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本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