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职责,为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会长、副会长产生办法和任职期限: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先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再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同意后方可连任,并报苏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副会长的职数,按照不超过理事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的条件,由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出任。
会长和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名的会长、副会长要履行施政承诺和述职程序。会长和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书面联名提议,报会员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特殊情况下,自然人可以担任会长或副会长。
二、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家庭服务业,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理事产生办法:
理事候选人应当从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产生,并按下列程序要求提出理事候选人并产生理事:
(一)会员单位自荐;
(二)10名或10名以上会员单位联名推荐。
上一届理事会根据自荐和推荐名单以及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理事当选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五分之三。
四、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维护协会利益和形象;
(三)从事家庭服务业或与之相关的工作,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有创新能力,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五)不参加一切对行业健康发展不利的活动;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类专业活动和公益活动,能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在召开会员大会前办理入会的。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