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有意愿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工作年龄段人员。
二、组织实施
(一)培训内容。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就业能力培训和技能实训。
(二)培训专业范围。见附件1。
(三)培训机构。由市人社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承担外来劳动者和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家庭服务业培训(见附件2)。由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承担本地失业人员的家庭服务业培训(见附件3)。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将由市人社部门另行认定。
(四)考核鉴定。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目标进行结业考核。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尚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培训,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市人社局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三、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对于经认定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实行全额补贴;获取就业培训结业证补贴600元。对于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不得与外来劳动者和本地户籍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技能培训重复享受。
(二)职业培训(实训)补贴。培训对象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实训,与实训基地签订实训协议,完成相应的实训内容,取得市人社部门核发的实训合格证书,实训基地可以按实训工种享受实训补贴。标准为:初级证书(含就业培训结业证和项目证书)200元/人,中级证书300元/人,高级证书400元/人。
注: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实训)补贴均补贴至开展培训的定点机构。